日前,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“小天才”商标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,被告戴某黎构成商标侵权,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。
2022年,小天才公司经调查发现,戴某黎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网店深圳市捷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捷客公司)销售儿童智能手表,在网页多处使用“学优乐小天才”字样。小天才公司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第14599115号“”、第19429417A号“”商标专用权,遂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戴某黎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,以及维权开支11588元。
戴某黎辩称,其仅在网页上使用了“学优乐小天才”商标,并未在商品及包装上使用“”商标;“小天才”词语并非小天才公司独创;“小天才”电话手表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售价、做工及功能不同,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;其并非生产者,只是中间商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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