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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判决首例涉“虚拟数字人”侵权案 一公司被判赔12万 2023-04-26 11:15:32

近日,杭州互联网法院就首例涉“虚拟数字人”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被告杭州某网络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,判决其承担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(含维权费用)12万元的法律责任。

魔珐公司综合应用AI表演动画技术、超写实角色智能建模与绑定技术、智能动画与语音合成技术以及智能交互技术等多项人工智能技术,打造了超写实虚拟数字人Ada。2019年10月,魔珐公司通过公开活动发布虚拟数字人Ada,并于同年10月、11月通过bilibili平台发布两段视频,一段用于介绍虚拟数字人Ada的场景应用,一段用于记录真人演员徐某与虚拟数字人Ada的动作捕捉画面。

2022年7月,杭州某网络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。视频的居中位置使用魔珐公司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,并在片头片尾替换有关标识,且在整体视频中添加虚拟数字人课程的营销信息。其中一段视频还添加有杭州某网络公司的注册商标,并将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写入视频标题。

魔珐公司诉称,杭州某网络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对于美术作品、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,侵害录像制作者及录像制品中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,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,故诉至法院,要求杭州某网络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(含维权费用)50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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